溥仪文绣离婚事件始末

作者:佚名 字数:4676 阅读:18 更新时间:2016/06/09

溥仪文绣离婚事件始末

近代史上有一件趣事,在事发当时的中国,颇为轰动,但是日后逐渐被人们淡忘,以至于现在讲起来,竟然也算是一件鲜为人知的往事,这件事,就是末代皇帝溥仪和他的妃子文绣闹离婚的事件——史称“刀妃革命”。
  1912年清朝灭亡之后,依据《清室优待条件》,末代皇帝溥仪仍然住在紫禁城的宫中、并且仍然享有皇帝的名号——当然,这个名号是个虚的,只是在紫禁城内有效,一旦出了紫禁城,就没人承认了,所以,溥仪又被称为“废帝”、“逊帝”。
  1924年,冯玉祥发动“北京政变”,将溥仪一家子人从紫禁城驱逐了出去,溥仪则拖家带口,住进了天津“张园”——前清知名武臣张彪的住宅。
  在那段日子里,废帝溥仪除了拥有皇后婉容以外,还拥有一个妃子,她的名字叫做“文绣”——蒙古人,封号为“淑妃”。
  淑妃文绣自1922年嫁给溥仪之后,始终跟随溥仪,并与溥仪共同生活了9年,但是,文绣于1931年秋,突然向天津的法院起诉溥仪,并最终以庭外和解的形式、达成了离婚协议,与溥仪分道扬镳了。
  这个事件在当时,轰动一时——史称“刀妃革命”。
  吉林人民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《末代皇后和皇妃》,收录了大量的历史见证人和亲历者的证词以及文献,相当详尽地记录了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往事。
  文绣为什么要与溥仪离婚呢?关于这件事,有许多写作者抱有“为尊者讳”、“为先人遮羞”的心态,不愿意正面面对,而是旁敲左击地为文绣辩解,说什么“妃子生活枯燥”、“帝室生活不自由”、“遭受不平等待遇”……等等,找了一大堆理由。
  其实,以上这些不过是隔靴搔痒,文绣提出离婚的最主要的原因,就是因为溥仪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丈夫的应尽义务——溥仪是性功能障碍患者。一语道破。其实就是这么回事,一点也不复杂。
  笔者并不是刻意诋毁先人。在本文中,请读者跟随笔者,从史料出发,看看文绣自己是怎么说的——文绣对自己为什么离婚,曾经在她自己的笔下说得十分清楚,在史料里有白纸黑字的记录,这并不是什么秘密。
  1931年夏,文绣突然从溥仪的住宅出走,去了哪里呢?去了律师事务所——文绣通过律师,发出了一个律师函给溥仪。
  文绣的律师函,是这样说的:
  “事帝九年,未蒙一幸;孤枕独抱,愁泪暗流,备受虐待,不堪忍受。今兹要求别居。溥应于每月定若干日前往一次,实行同居。否则唯有相见于法庭。”
  文绣的这段声明文字,翻译成现代中文,是这样的意思:
  “我文绣跟你溥仪,跟了九年了,你竟然没有和我过一次的夫妻生活。我每天孤枕难眠,暗自流泪。这样的日子,简直就不是人过的。我现在向你正式提出分居。以后,溥仪你必须每月定一个日子,来和我同房一次,否则,我只能到法院去起诉你。”
  看,文绣说的多么清楚——要求同房,你既然是我的丈夫,就应该尽丈夫的责任,你和我结婚都九年了,夫妻生活却没有和我过一次,一次也没有,你是不是太过分了?
  文绣当时还不知道溥仪是个性功能障碍患者——这种病,患者无法启齿,当妃子的也不便询问。所以,文绣发出这封律师函之后,她还幻想溥仪能够知错就改、回心转意、日后和自己过夫妻生活、过正常人的日子——实话实说,文绣的要求,虽然有点赤裸裸,但其实并不过分,饮食男女,都是人嘛。
  淑妃文绣突然出走、并发律师函,公然闹分居,此时的溥仪十分慌张:此事关乎满清皇室的脸面,万万不可张扬——溥仪急得团团转。热锅上的蚂蚁。
  于是,溥仪聘请了大律师林廷琛、叫他去和文绣谈判。
  这个林廷琛律师,本身就是“清室驻天津办事处”这个“皮包公司”的常年法律顾问。接到溥仪的委托之后,林律师通过多方打听,找到了文绣下榻的住所,并试图劝说文绣回心转意、踏上归途。不料,文绣在林大律师眼前,却放声大哭,并说了以下的一番话:
  “林律师,我直至如今,仍然是处女之身,九年了!受尽了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的虐待,现在我也是没有办法了,我也只能找律师,依法维护我应有的人权!”
  文绣提出溥仪应尽丈夫的义务、和自己过夫妻生活的这种要求,溥仪是无法满足的,理由很简单——不是不愿意,而是因为溥仪身体有病,他办不到。
  所以,林律师从中斡旋,自然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。
  当年秋天,文绣在天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,正式起诉溥仪,要求离婚。
  不久,双方通过庭外和解,达成了和解和离婚的协议。依据这份协议,文绣和溥仪断绝一切关系,溥仪需要一次性向文绣支付55000元作为赡养费,而文绣作为代价,则答应终身不再嫁人。
  为什么溥仪在离婚协议上要求文绣终身不再嫁人呢?因为文绣毕竟是皇室的妃子,妃子若下嫁给平民,将有损满清皇室的脸面——溥仪是这样认为的。
  旋即,在一群遗老的怂恿下,满清皇族也宣布正式废除文绣“淑妃”的封号。文绣从此,成为一介平民。
  这件事还有一个尾声:在这个事件当中,文绣的一个名叫“文绮”的远房兄弟,写了一封信、登报对文绣进行指责,公开信的原文是这样的:
  “蕙心二妹鉴:顷闻汝将与逊帝请求离异,不胜骇诧。此等事件,岂我守旧人家所可行者?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载,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。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,即果然虐待,在汝亦应耐死忍受,以报清室之恩。今竟出此,吾妹吾妹,汝实糊涂万分,荒谬万分矣!”
  这段话翻译成现代中文,是这个意思:
  “我近期突然听说你要和溥仪离婚的事情,我觉得十分惊诧,我们家是个传统的家庭,怎么可以做这种事情?我们家受到满清皇室两百多年的恩惠,祖宗曾经一连四代担任一品大官,而且我听说溥仪也没有怎么虐待你,退一步说,就算他是虐待了你,你宁死也要忍受、以报答满清皇室对我们家的恩情,你今天竟然做出这种事情来,我的妹妹啊,我的妹妹啊,你真的是太糊涂了,太不像话了,太荒谬了!”文绣读报之后,也回了一封信给这个远房兄弟,原文如下:
  “文绮族兄大鉴:妹与兄不同父,不同祖,素无来往,妹入宫九载未曾与兄相见一次,今我兄竟肯以族兄关系,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而在各报纸上公然教妹耐死。又公然诽谤三妹,如此忠勇殊堪钦佩。惟妹所受祖宗遗训,以守法为立身之本:如为清朝民,即守清朝法;如为民国民,即守民国法。逊帝前被逐出宫,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,故妹袖藏利剪,预备随逊帝殉清。嗣因逊帝来津,做民国国民一分子,妹又岂敢不随?既为民国国民,自应遵守民国法律。查民国宪法第六条,民国国民无男女、种族、宗教、阶级之区别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妹因九年独居,未受过平等待遇,故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,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,不使父母遗体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。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诬妹逃亡也、离异也、诈财也、违背祖宗遗训也、被一般小人所骗也、为他人作拍卖品也......种种自残之语不一而足,岂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说出之苦,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,终必受法律之保护。若吾兄教人耐死,系犯公诉罪。检察官见报,恐有检举之危险。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,向谨言慎行上作工夫,以免触犯民国法律,是为至盼。”
  文绣的回信,用现代中文说,是以下的意思:
  “你虽然是我的族兄,但是我们不同祖父,也不同父亲,从来也不来往,我嫁给溥仪九年了,你没有来看望过我一次,现在你以我的族兄的名义,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299条和第325条的规定,公然在报纸上教我去死,又公然诽谤我,你对清朝的忠勇,令人佩服。但是,我受祖宗的教诲,以守法为做人之本。身为清朝子民的时候,我守清朝的法。身为民国国民,我守民国的法。1924年底溥仪被冯玉祥驱赶出宫时,他曾说过:坚决不做民国国民,我当时随身带了剪刀,随时准备跟随溥仪去死、为满清殉葬。后来是溥仪自己去了天津、开始做民国国民了,我也只能跟随他。但是既然做了民国的国民,那么就应该遵守民国的法律,依据民国宪法第6条,民国国民不分男女、不分种族、不分宗教、不分阶级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我嫁给溥仪之后,守了九年的活寡,从未受过平等的待遇,所以我请了律师、要求分居,这不过是我想敦促溥仪依据民国的法律、尽做丈夫的义务、给我人道的待遇,我作为父母留下的血脉,不想死的那么难堪。不料你却一味诽谤我,说我逃亡、离婚、敲诈钱财、违背祖宗教训、被小人欺骗、被人出卖……种种自相残杀的恶毒语言,不一而足,你要知道:我在和解谈判未破裂的时候,是不能将难言之隐公诸于世的!我委托律师要求溥仪尽一个丈夫的应尽义务,这个权利我是受法律保护的,但是你教我去死,你这是违法犯罪,检察官读了报纸,抓你都有可能。我希望你以后多读一点法律方面的书,谨言慎行,以免触犯民国的法律,是为至盼。”文绣和溥仪离婚之后,去了一家小学当老师,并履行了离婚协议上面约定的独特义务——坚持独身不嫁。
  抗战胜利之后,伪满洲国皇帝溥仪锒铛入狱,文绣的《离婚协议》失去了约束的力量——文绣不再需要谨守离婚协议上面“不嫁人”的承诺了。
  直到这时,文绣才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。不久之后,文绣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结婚,并于1953年病逝,了结此生。
  文/冯学荣,近代史写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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