潮汕民俗大典23

作者:叶春声 字数:1276 阅读:5 更新时间:2016/06/09

潮汕民俗大典23

六、租公尝
  以前,潮汕农村的各个姓氏宗族都置有数量不等的公尝田(也称“公蒸田”),这些田名义上属于宗族的资产,主要用于祭祖或支持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。公尝田也是用于租赁的,除了贫瘠的田地以粪质制租赁出去之外,其他的田地以投标形式由本族成员租赁,投标每隔几年进行一次,也有的田地长期由某一固定的佃户租赁。投标时对公尝田的租金已经有一个大致的议定,但这租金也不是一成不变的。通常的做法,是在秋分后水稻的收成基本可以预见的时候,由族内长老出面,召集相关人员,按照当年农业的收成状况来具体确定租金。还有一个办法,按原来的租价租赁,或者重新评估租价。重新评估的时候,佃户可以参加会议,也有发言权,但大多数还是由宗族长老最终确定,而且一经确定,便不得再有异议。有一些村落,在召开重新估价的宗族会议时,还会对地主本人出租的土地一起估价。由于这关系到族老和地主的切身利益(不管族老有没有出租土地,由他掌管公尝田,已经是很大的利益),于是族老和地主经常串通一气,对议租会进行控制。虽然承租公尝田的农民在原则上也可以利用机会为自己争取利益,但由于他们处于“暗畔”的位置,阻止不了族老和地主相互串通,沆瀣一气,暗箱操作,所以吃亏的一般是农民。
  七、“业属归亲”原则
  潮汕人有一种观念,他们认为土地或房产是祖上传下来的家业,是必须好好保护的财富,一般情况下,是不可以出卖或典当的。如果遇到了天灾人祸,万不得已需要出卖或典当时,也不可以自己拿主意,而要告知族长或本房五服内辈分高的长辈,如果他们不同意出卖或典当,那么只能另想办法。如果族长或长辈同意其变卖家产,在一般情况下,要遵循潮汕地区长期流行的“业属归亲”原则,并要由族长或长辈向田产所有人口述一遍此原则,以示郑重。所谓“业属归亲”原则,就是指田产所有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不动产,包括土地田园、房屋池塘,甚至厕池,卖的时候不能轻易卖给外姓人。首先要把变卖家产的消息由亲及疏地告知宗族内的亲戚朋友,询问其是否有购买的意向。同样的买价,宗族亲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。如果宗族亲朋没有购买意向,方可卖给外人外姓,并且在契约中要写明“先问亲朋不就,方托中卖(当)外姓某某”,以防日后族中有人借机生事,节外生枝。这样做,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。因此,久而久之,这便形成潮汕农村买卖田产的惯例习俗,而写明“先问亲朋不就,方托中卖(当)外姓某某”字样,则成为了书写田产买卖契约的一种固定格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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